以案释法 ||一家企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擅自施工

2024-10-24 13:39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须臾离不开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今年以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印发了《关于推行涉企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首违不罚”“较轻违法限期改正”等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两轻一免一改正”事项清单,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99项、“较轻违法行为限期改正”60项。对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凡符合轻微违法情形,经教育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将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市场主体容错空间,提升基层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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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气象局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发现当事人宁波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了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施工行为,该企业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结合本案案情,办案人员充分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浙江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规定“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等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致富千日功,火烧一日穷。没有安全生产环境,企业发展就缺少保障。雷电虽无情,企业却防之有术。在此案中,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未认真对待防雷设施装置设计审核环节,未经审核擅自施工。经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普法教育后,涉事企业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属于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因此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作为该区首例气象领域涉企“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案件,体现了“依法行政、助企为企”的执法理念,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来源:法制网)